私加循環(huán)泵被發(fā)現(xiàn),拆掉就萬事大吉了?昨日,記者從市供熱辦獲悉,根據市住房局、公安局等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盜取供熱熱能熱水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對于加裝循環(huán)泵等7種竊熱行為,按照竊熱“價值”或被追刑事責任。
據介紹,供熱管道中要有足夠的水量保持正常運行,一旦失水過多會導致供熱系統(tǒng)虧水或者氣塞,影響供熱溫度,嚴重甚至會造成鍋爐重大安全事故。大量補水產生的費用也會給供熱企業(yè)帶來額外負擔。
《通告》規(guī)定,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企業(yè)對發(fā)現(xiàn)盜取供熱熱能、熱水等行為,可現(xiàn)場采取切斷管線或關閉供熱閥門等方式進行制止。供熱企業(yè)可根據合同約定或報請有關部門批準終止供熱,收取應繳費用和違約金,因停止供熱產生的經濟損失由違法用熱單位和個人自行承擔。
同時,根據《關于辦理盜取供熱熱能熱水等違法案件認定被盜取熱能熱水價值的若干規(guī)定》,對于有直接證據證明盜取熱能、熱水時間和價值的,將按照直接證據認定。對于無直接證據證明的,則按照以下方法認定:如擅自在供熱設施上私接管道盜取供熱熱能的,盜熱時間按照建筑物建成時間和供熱管線建成時間兩者中較晚的年限計算,年度盜取熱量價值按用熱建筑使用面積乘以當年熱費標準計算。對于擅自加裝循環(huán)水泵的,年度盜取熱量價值按熱量計算公式計算得出熱量減去同類房屋平均用熱量的差值,與物價部門頒布當年計量熱價乘積進行計算。公安部門按照竊熱“價值”或將追究竊熱人員的刑事責任。
七種行為被視為竊熱
1.擅自在供熱設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裝放水裝置,獲取供熱熱能、熱水;
2.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加裝循環(huán)水泵;
3.擅自將供熱用散熱器改裝為換熱器,將供熱熱能用于其他用途;
4.采用熱計量方式計取熱費的,擅自拆除、損壞、改裝、跨越供熱計量裝置或以其他方式影響供熱計量裝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
5.擅自增加供熱面積或瞞報用熱面積;
6.已辦理停熱或被供熱企業(yè)停熱,在停熱期間擅自恢復供熱;
7.采用其他方式盜取城市供熱熱能、熱水。哈爾濱新聞網